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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时间:2024-06-21 根据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(2024年试行版)》的规定,特许经营方案在完成项目本身可行分析后,接下来需要从七个方面论证项目是否适合采用特许经营模式,具体如下:
1、项目属性 鉴于政府的公共利益管理者和社会资本方(特许经营者)的商业利益追求者的博弈角色,所有的PPP项目必须同时具备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双重属性,仅仅具有单一的公益性或经营性都不得采用特许经营模式。 2、项目收费渠道和方式 PPP新机制聚焦使用者付费,要求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。经营收入应是PPP项目收入的主要来源,取决于收费价格和服务量。收费价格方面,基础设施提供的公共服务价格(含定价和调价)要有依据,要考虑使用者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;服务量方面,不得设置保底量等可能引发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的安排。 3、项目盈利能力 研究使用者付费收入的稳定性和成长性,在项目全部投资为权益资金的情形下,考察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现金流入(含按规定享有的运营补贴)和流出情况,分别计算基于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、特许经营者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的财务内部收益率等盈利能力指标。 4、比较优势 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、产出或服务效果、建设运营效率、风险防范控制等方面,特别是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和传统政府投资模式在投入产出、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,对项目是否适合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论证。 5、参与意愿 分析说明社会资本参与意愿和金融机构参与意愿;必要时,可面向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就项目关键条件开展市场测试,说明市场测试结果。 6、合法合规性 这部分主要分析项目是否违反与特许经营模式有关的政策法规。《特许经营方案大纲》列举了有违PPP新机制要求的部分情形,如特许经营范围或产出不清、排他性约定缺失、可行性缺口补助、承诺保底收益率、可用性付费等。 7、特许经营风险 说明采取特许经营模式是否存在相关风险,以及相关风险是否可控,保证PPP项目具有可持续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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